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简称市、区,下同)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学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录取。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文华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学校代码:学校标识代码:4142013262,湖北省招生代码:C203,其他省(市、区)以当地公布的我校招生代码为准。
学校校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文华园路8号(邮编430074)
第四条 文华学院(Wenhua College),地处武汉光谷核心区,办学性质是湖北省属民办普通全日制高校,前身为2003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2014年5月,教育部批准学校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更名为“文华学院”。通过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学校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通过文华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www.hustwenhua.net)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联系及咨询电话: 027-87583391 87583392 87583393 87599198
投诉电话:027--87599198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来源计划结构。学校结合发展规划和战略布局,综合考虑各省份高考报名情况、生源质量及区域布局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使用时坚持集体决策、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学生报考多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根据本校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从高到低录取。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加分在分专业时同样适用。
第十三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档到学校后,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所在省招办的投档规则执行录取。
第十四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高考成绩(含加分)为准,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的志愿成绩同分排位确定专业录取顺序;投档时如无志愿成绩同分排位的省份,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时,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综合、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确定专业录取顺序,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专业录取顺序。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在科类同一院校代码下投放的所有专业计划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实行院校专业组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考生投档院校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满专业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在全国不组织专业科目校考,承认各省联(统)考成绩,省联(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若文化分达到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资格线即可报考我校。在已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按以下规则录取:
对有规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生源所在省的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以“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同分排序原则进行录取,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未提供同分排序原则,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对没有规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各专业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如下:
① 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 60%之和
② 舞蹈类专业: 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对于首选历史(文科)和首选物理(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分别排序录取;否则,统一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不限语种。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以英语或日语作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根据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疾病者可不予录取的专业有: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产品设计专业。
第十八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同等对待;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我校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得到辅导员、学部、招生办、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视为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学校对体检复查不合格者视体检结果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查究。
第二十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文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按《文华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各省(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